|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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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19)桂0122民初1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19)桂0122民初1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三、被上诉人南宁科天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向上诉人山东美林美家板业有限公司支付报酬10800000元; 四、限被上诉人南宁科天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诉人山东美林美家板业有限公司加工产生的50000张水性木香板提走; 五、被上诉人南宁科天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向上诉人山东美林美家板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0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六、驳回上诉人山东美林美家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60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040元,由被上诉人南宁科天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2746元,由被上诉人南宁科天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8786元(上诉人山东美林美家板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南宁科天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山东美林美家板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786元,待被上诉人南宁科天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后,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山东美林美家板业有限公司。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