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镇江飞力照明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飞力照明有限公司货款9188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656元,由被告***承担。(原告镇江飞力照明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被告***应将负担的费用连同上述欠款一并支付给原告镇江飞力照明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 裁判日期 | 2017-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