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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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时代广场福华百货有限公司 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商铺委托经营回报款12745.2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1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 二、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计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