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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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凯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400000.5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凯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00元,原告石家庄凯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433元,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8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0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