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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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联友电器有限公司 四川皓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皓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充联友电器有限公司货款248,5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24,850.00元,共计273,350.00元; 二、驳回原告南充联友电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01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7221元,由被告四川皓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