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星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星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11142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19年10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28元,减半收取1264元,由被告四川星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己预交,由被告在给付前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