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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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鹏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南部县友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608528.8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9年8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0元,由被告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