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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营业信托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环渤海创新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四川糖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4500万元及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收益4744109.6元,以上共计49744109.6元; 二、被告北京环渤海创新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四川糖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收益(以4500万元未给付金额为基数,以年利率8%为计算标准); 三、被告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新兴问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就被告北京环渤海创新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北京中诚万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就被告北京环渤海创新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深圳国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中国民生信托公司、被告北京新兴问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诚万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国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总额以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被告北京环渤海创新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数额为上限; 四、驳回原告四川糖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环渤海创新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90520元,由被告北京环渤海创新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