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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杜尔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阳城县德宇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维持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9)晋0522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反诉原告)阳城县德宇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苏州杜尔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保险费5612.31元;

二、撤销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9)晋0522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即一、原告(反诉被告)苏州杜尔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所提供的制氧设备进行维修改进,以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二、被告(反诉原告)阳城县德宇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原告履行完上述义务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苏州杜尔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货款347.6万元及利息26.554万元;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苏州杜尔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阳城县德宇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阳城县德宇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苏州杜尔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货款347.6万元;

四、驳回苏州杜尔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及阳城县德

宇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6732元,减半收取1836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3366元,由阳城县德宇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1708元,由苏州杜尔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负担1658元。反诉费8358元,由阳城县德宇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732元,由阳城县德宇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1449元,由苏州杜尔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负担52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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