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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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铂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市住房租赁有限公司 苏州市华夏拍卖有限公司 苏州市保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告苏州金铂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于2019年9月10日解除; 二、被告苏州金铂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支付欠付租金821918元,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11.7%/年为标准,分别以40万元、40万元、21918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8月1日、2019年1月29日、2019年8月1日起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440548元; 三、被告苏州金铂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支付欠付水电费109914.44元; 四、被告苏州金铂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3481元; 五、驳回原告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40元,由被告苏州金铂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履行。公告费1980元,由被告苏州金铂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80元,由原告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担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