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豫之港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豫之港实业有限公司垫付款57993.55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豫之港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7398.06元; 被告郑州昶赢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郑州昶赢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