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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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78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78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78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州岐山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市卉祥化妆品有限公司损失1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广州市卉祥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11316元,广州岐山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岐山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广州市卉祥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3480元,广州岐山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