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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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被申请人周平为(2019)粤0112执6573号案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周平在未出资的120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冠香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追加被申请人谢兴盛为(2019)粤0112执6573号案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谢兴盛在未出资的80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冠香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追加被申请人林坚为(2019)粤0112执6573号案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林坚在未出资的20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冠香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追加被申请人魏广健为(2019)粤0112执6573号案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魏广健在未出资的20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冠香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追加被申请人施威为(2019)粤0112执6573号案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施威在未出资的20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冠香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六、追加被申请人陈小武为(2019)粤0112执6573号案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陈小武在未出资的20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冠香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七、准许申请人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申请人曾伟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被追加的被申请人的上述义务均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