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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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吉达尔重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吉达尔重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所欠货款本金1644659.81元,同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30日以900000元为基数,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644659.81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吉达尔重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692元,减半收取计9846元,由原告天津吉达尔重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46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