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润辉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润辉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彬各项损失计206808.77(医疗费100731.04、误工费21600元、护理费9738.25元、陪护人员住宿费2632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151143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法医鉴定费2400元等共计309644.29元的70%。被告此前为原告交付的押金7500元及按责任比例支付的医疗费2442.23元共计9942.23元已经扣除);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6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润辉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