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武川县务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政远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原告重庆市政远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川县务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书》无效。 由被告武川县务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重庆市政远劳务有限公司投资款280万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重庆市政远劳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112元,由原告重庆市政远劳务有限公司承担6912元,由被告武川县务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920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