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1日签订的《房屋预订协议》无效; 二、被告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预订房款187410元; 三、被告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以187410元为本金,2013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5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82元,由原告负担191元,被告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