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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双融商贸有限公司、秀山县欣蚨源工贸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票面金额1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驳回原告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重庆双融商贸有限公司、秀山县欣蚨源工贸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