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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 |
| 裁判日期 | 2019-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