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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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鑫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安徽鑫洋金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当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33573885.86元。 二、被告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马鞍山市鑫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徽鑫洋金属有限公司分别向原告安徽当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三分之一的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当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669元,由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944.5元,安徽当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34944.5元,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鑫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9890元,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鑫洋金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98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