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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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祥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禾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荆门祥康康复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四百一十万三千元; 二、被告荆门祥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起;以二十二万二千六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起;以二十二万二千六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起;以二十二万二千六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起;以二十二万二千六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起;以二十二万二千六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起;以二十二万二千六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起;以十一万一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一日起;以十万七千五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起;以上均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荆门祥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三万元; 四、被告荆门祥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荆门祥康康复医院应支付的款项向原告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荆门祥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荆门祥康康复医院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万九千八百六十四元,由被告荆门祥康康复医院、荆门祥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荆门祥康康复医院、荆门祥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