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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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安湃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湖北锐致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襄阳驰鑫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锐致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襄阳驰鑫机械有限公司租金271920元; 二、被告十堰安湃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锐致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上述应支付租金27192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十堰安湃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湖北锐致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襄阳驰鑫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8元,由原告襄阳驰鑫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16元,被告湖北锐致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十堰安湃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3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