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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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吉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占有保护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26民初2241号 原告:苏州吉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程大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伟伟,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哲,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潘允。 原告苏州吉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占有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苏州吉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苏州吉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俊勇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管晗晗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