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阳恒丰泰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阳恒丰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11367.9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阳恒丰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3-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