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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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丰豪科技有限公司 丹阳滨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丰裕工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丰裕工具有限公司、江苏丰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45.9万元并承担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丰裕工具有限公司、江苏丰豪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07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