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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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谷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偿还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谷支行1984年12月3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22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1987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9.48‰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偿还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谷支行1985年1月22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1987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10.08‰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偿还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谷支行1987年12月30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14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1987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11.5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