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至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按年利率8.604%计;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约定年利率加收30%即11.1852%计,已付还利息269592元应抵除); 二、如被告至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至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并提供抵押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梅一街以西吉荣路以北原吉荣空调厂区的五宗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揭阳市字第××、00××13、00××14、00××15、00××1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至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910元,由被告至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至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