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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源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科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报酬28万元和违约金23545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科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6.59元(原告已经预付),由被告天津源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科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本院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