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桥支行 |
| 类型 | 支付令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桥支行丰收贷记卡透支本金49452.56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截至2019年12月12日的利息4035.32元,2019年12月13日起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违约金按《丰收贷记卡标准个人卡领用合约》规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以年利率24%为上限)。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证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