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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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信托股份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债务人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50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40237924.19元(计算至2015年12月14日)及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150%计算)及律师费1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937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