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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盐万丰经编有限公司
浙江绿龙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对海盐万丰经编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浙江绿龙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款项计人民币912942.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92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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