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月息9‰计算,从2010年10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止,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50%)。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