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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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伊普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利有电力配电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伊普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77945元,并支付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4月15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8元,减半收取874元,由被告杭州伊普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