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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繁华建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繁华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瑞安支行营业部开立的3xxxx1账户内的存款122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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