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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宏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中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峨山昆钢矿产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峨山昆钢矿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宏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62937.53元及计算至2020年5月5日的利息63419.18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峨山昆钢矿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宏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质量保证金136982.92元及计算至2020年5月21日的利息7591.14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云南宏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12元,减半收取计6806元,由原告云南宏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1元,被告峨山昆钢矿产业有限公司负担67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裁判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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