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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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仟禄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仟禄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开具金额为131109.85元的发票; 二、驳回原告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74元,由原告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被告云南仟禄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别负担32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5-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