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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靖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000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以月利率8.4‰计算,从2019年9月23日至2020年3月30日止;罚息利率按10.92‰计算,从2020年3月3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由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陕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8元,减半收取17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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