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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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国新科莱天然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天然气开户费4800元、有线电视网络建设费1100元及其他代收税费5441.73元,共计11341.7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9元,由被告山西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