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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5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5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山西省柳林鑫飞下山峁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森泽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向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支付已被追索的款项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在二上诉人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后,同时返还二上诉人案涉票据(票号:***0180416182484070)及相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逾期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301元,减半收取4650.5元,由二被告山西柳林鑫飞下山峁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森泽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720.4元,由原告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负担930.1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9119元,由二上诉人山西柳林鑫飞下山峁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森泽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295.2元,由被上诉人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负担182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