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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柳林鑫飞下山峁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森泽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共同向原告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支付已被追索的款项517328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在二被告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后,同时返还二被告案涉票据(票号:13XXXXXXXXXXXXXXXXXXXXXXX4070)。 三、驳回原告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逾期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1元,减半收取4650.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