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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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鼎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车位销售协议书》中约定的“中瑞国际中心”大厦地下负三层立体车库车位1上、1中、1下号至10上、10中、10下共计30个停车位; 二、被告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全费5000元; 三、被告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全担保费79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5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