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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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康大健康产业发展(天津)有限公司 新疆爱不释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新疆爱不释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康大健康产业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6日签订的《销售协议书》; 二、被告中康大健康产业发展(天津)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爱不释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退还货款3300000元; 三、被告中康大健康产业发展(天津)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爱不释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330000元; 四、被告中康大健康产业发展(天津)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爱不释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费5000元。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逾期给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康大健康产业发展(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