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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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六六新能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银川银汇通担保有限公司 宁夏庄之源酒庄有限公司 宁夏六六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六六新能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借款本金830万元、利息1259368.54元(截止2020年3月12日),并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借款本金830万元自2020年3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就被告宁夏六六新能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被告银川银汇通担保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63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对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宁夏庄之源酒庄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28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对借款本金83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宁夏六六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830万元及相应利息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六六新能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XXX号房产、银川市兴庆区XXX号营业房、宁夏六六新能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车辆(车牌号分别为:宁XXX、宁AXXX、宁AXXX、宁AXXX、宁XXX、宁XXX、宁AXXX、宁AXXX、宁AXXX、宁AXXX、宁AXXX、宁AXXX、宁AXXX、宁AXXX、宁AXXX、宁XXX、宁AXXX、宁AXXX、宁XXX、宁AXXX、宁AXXX、宁AXXX、宁AXXX、宁AXXX、宁AXXX、宁AXXX、宁AXXX、宁XXX、宁AXXX、宁AXXX、宁AXXX、宁AXXX、宁AXXX、宁AXXX、宁AXXX、宁AXXX、宁AXXX、宁XXX、宁AXXX、宁AXXX、宁AXXX、宁AXXX、宁AXXX、宁AXXX、宁AXXX、宁AXXX、宁XXX、宁AXXX、宁AXXX、宁AXXX、宁AXXX、宁AXXX、宁AXXX、宁AXXX、宁AXXX)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195万元、126万元、305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有权向被告宁夏六六新能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六六新能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银川银汇通担保有限公司、***、***、宁夏庄之源酒庄有限公司、***、***、宁夏六六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