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鹰南贡米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赣0602民初1650号 原告: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 法定代表人:杨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君,江西华星(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鹰南贡米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正青。 原告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江西鹰南贡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80.67万元,合计680.67万元【该利息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础,按月利率1%自2016年7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7月10日,此后的利息应以5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继续计直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以报告的形式申请应急转贷资金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而资金占用费则按原告的相关规定执行。7月21日,原告同意向被告提供500万元的借款,并通过鹰潭农商行高新支行向被告帐户转入500万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的本息,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江西鹰南贡米有限公司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所有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9723.5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34723.5元,由被告江西鹰南贡米有限公司承担。 该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桂月娥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艾带弟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