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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川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财产损失保险赔偿款582856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川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49元,减半收取542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饶安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