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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油市人民法院(2018)川0781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川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财产损失保险赔偿款532856元; 三、驳回四川省川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150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承担10000元,由四川省川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5424.5元,由广饶安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4335元,由四川省川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8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629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承担8800元,由四川省川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29元。 鉴定费、案件受理费在履行判决给付义务时予以品迭。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