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双鸭山市双城煤矿有限公司 黑龙江龙煤卓异救援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5民终816号民事判决和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8)黑0523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 二、双鸭山市双城煤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龙煤卓异救援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75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97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1742元,由双鸭山市双城煤矿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