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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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南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恒瑞通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恒瑞通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与原告黑龙江南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解除制冷设备安装协议。 二、被告天津恒瑞通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南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610,000.00元。 三、被告天津恒瑞通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黑龙江南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开具已完成工程量工程款1,890,000.00元的发票。 四、被告***、***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判决第二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黑龙江南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0.00元,由被告天津恒瑞通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