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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邹平昌明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9240元(120元/天×77天),交通费800元,以上共计200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22053.08元[(254106.15元-10000元)×50%],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邹平昌明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费1647元,由被告***负担6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负担220元,被告邹平昌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4
发布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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