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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靖安县祥辉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近亲属张帆死亡的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近亲属张帆死亡的损失9211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56元,减半收取计3028元,由原告***、***负担268元,被告***负担2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